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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知识问

来源:环境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8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以及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是怎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来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