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技术》
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王河 杨庆云
今年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集成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标志着我国从此迈进依法建设世界一流营商环境的新阶段。《条例》的施行对于各级政府打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始终坚持“三化一简”四个基本取向
“三化”即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简”,就是政府审批、监管、服务都要大行“简约”之道,亦即简约化。
始终坚持市场化基本取向。《条例》总则明确指出,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创造力,把我国14亿人口的巨大市场潜力充分挖掘出来。《条例》90多次提到“市场主体”,将“市场主体保护”单列一章,充分体现出国家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服务的坚定决心。
始终坚持法治化基本取向。《条例》本身就是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成果,其法治化基本取向在具体条款中得到充分体现。其中,对不合时宜的收费、评比、检查、达标、表彰、考核、考试、培训等管理和服务行为,既从正面作出了明确限定,又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了逐项列举,这种“双重规定”成为《条例》依法治乱的鲜明特点。
始终坚持国际化基本取向。《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始终坚持简约化基本取向。一流的营商环境一定是规范、精简、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条例》中简约化的基本取向在字里行间得到充分体现,约1/6的条款具体规定了企业登记、注销办理、经营许可、政务服务等事项简约化的内容、形式、流程、时间等。
牢牢把握“四性”基本举措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举措,《条例》分别从公平性、透明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角度作出明确规定。
公平性基本举措。《条例》明确规定了“平等”的主体、内涵、范畴和具体内容,强调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透明性基本举措。《条例》重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条例》还就公开政务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的标准、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以及行政执法信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信息、证明事项清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基本举措。《条例》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保证营商环境稳定性和可预期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内容。此外,《条例》还就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制稳定性等作了具体规定。
运用好四类基本方式方法
一是总体方式方法。《条例》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二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方式方法。《条例》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是加强监管的方式方法。《条例》规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在线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