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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律谈】环境污染罪辩护之如何审查行政执

来源:环境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9

作者简介

彭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山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主任助理、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6年12月开始执业,专长于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与刑事合规审查。

法条连接

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实物证据可转化,而言词证据不可转化。主要原因在于实物证据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且受到取证主体和取证方式的影响较小。除此之外,监测报告和鉴定意见虽然属于言辞证据,但其是由专业性较强、须经专业人士作出判断的言词证据,因此可以转化。

笔者认为不能绝对化,对于能够合理解释或说明无法重新收集的原因,且该证言提取本身合法,能够保证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是

有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测报告等证据

能否直接转化?

笔者认为,

律师在审查判断环境行政执法监测报告等证据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采样主体资质的审查

根据《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现场采样取证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采样人员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对采样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与样品一同作为检查证据。

二、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审查

对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审查,首要的就是审查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如上所述,监测机构需要有监测资质,其数据才能确保真实有效。除此之外,还要确定监测样本的取样具有代表性,这样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收集点位的审查

水污染物的采样点,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中规定:1、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3、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标志、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四、采样程序的审查

五、监测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综上所述,

在对环境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时,

要做到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关联性等基本原则出发,

结合个案特点,

探索污染环境罪证据审查的一般方法。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供稿:市律协刑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