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技术》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
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6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 卫生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2.2.1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2.2 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盛放在周转箱内后,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应按照GB.2和附录A 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2.2.3 可用冷藏柜(箱)作为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也可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具有一定的强度,防渗漏。
2.3 卫生要求
2.3.1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
2.3.2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应每天消毒一次。
2.4 暂时贮存时间
疗废物产生单位直接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的过程。
1.4.3 暂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