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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被指“围猎”鱼台某园

来源:环境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18

4月13日,网友@赵泽投诉称日照企业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操控鱼台张黄化工产业园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采购。据网友介绍,鱼台张黄化工产业园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存在明显限制或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评审因素,有失公平、公正原则,而这些得分优势全部指向了日照一家名为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

本项目评分标准规定“供应商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资格的,每个得 3 分,最高得 6 分”。

网友称该项评分标准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资格”作为评审因素,严重不合理,具有明显排他性,构成对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是政府对企业的高级奖项,他们的认定评选均与企业的营收、利润和税收密切关联。虽然本采购文件中没有直接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方面进行限制,但是要求的这些证书申报的条件却间接地对小微企业进行了限制。如,以济宁为例,2021年公布的瞪羚企业仅仅61家。更为明显的是在山东省内从事环保工程类的公司中,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又是瞪羚企业的企业屈指可数,诸如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小编查询了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企业是专注于环境评价和环境检测的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资格”。

评分标准还规定“①投入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咨询工程师资格的得3 分,本项最高得 3分;②项目建设工程师中每投入一名项目环境检测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工程师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6分。”

网友称,纵观本招标文件,本项目没有涉及环境评价、咨询和环境检测的需求和采购任务,也没有相应的预算,如果把环境评价、咨询和环境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完全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指向性偏离,应予以全部删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对照招标文件本项目实际采购本意和评分标准中报价占比10%,综合分析本次采购侧重于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服务。

实际上,招标文件明确表述本项目采购需求是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采购有毒有害气体预警软件平台和大气污染物监测设备(硬件)以及集成安装服务,也就是招标文件所述“本项目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将利用‘鱼台张黄化工产业园安全一体化'平台现有的软、硬件设备为基础,参照山东有毒有害气体相关文件和化工园区大气环境风险监控预警系统技术指南要求,建设环境风险监控预警系统由监测网络、管理平台及配套设施三部分等。”理应使用软件开发及服务资质证书,故,此项指向性已经十分明显且具有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