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技术》
环境问题是对全人类的一大有力威胁。由于环境问题已具有全球性,如全球变暖、物种灭绝、臭氧枯竭等,解决环境问题的技术潜力也具有国际性。[1](P172)因此,要实现这一目标,人类必须付出共同的努力:只有当所有的国家环境技术(Environmental sound technologies,简称 ESTs)资源都能参与新的合作安排并在各国之间有效地传播和流动,环境技术成果才能得以迅速推广从而最终改善环境。
自从意识到国际环境技术转让是环境与发展领域不可或缺的一大议题,国际社会在签署一些软法性国际文件(例如《里约宣言》、《多哈宣言》),和一系列多边环境协定(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多边贸易、投资条约(例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时,均给予其必要的关注:不仅加强了发达国家在协助和增进发展中国家环境技术转让的相关责任,也为发展中国家国内系统的革新指明了方向。这些极大地推动了近几十年中的环境技术转让,尤其是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先进环境技术。然而,现实中,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的运作并非一帆风顺,政治上的不确定性和经济有效性的不足导致了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很少发生符合多边环境协定条件的环境技术转让案例;与此同时,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不论是环境技术转让的供应、需求还是中介环节,都有基于市场、体制的障碍因素发生,在具体的背景中例如政府或企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些法律障碍又各有不同,它们的存在最终导致改善环境的技术和经济潜力(Technological and Economic Potential)难以实现。[2]
然而,现行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经济法框架下的环境技术转让的实践和现状仍不容乐观。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具体履行相应的环境技术转让义务时口惠而实不至,动辄以保护知识产权、投资贸易自由化为由拒绝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其所拥有的先进的环境技术,并在进行国际谈判和制定本国相关法律时极力淡化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而对于通过立法,激励和扶助本国企业对外转让环境技术和限制它们在实际转让中从事限制性商业行为问题上却持消极态度;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发展中国家国内对先进的环境技术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其国内环境保护需求和国际环境技术资源供应之间更加失衡,而这种失衡又因为发展中国家内的市场失效、政策和体制障碍等进一步加剧。总之,政治上的不确定性和经济有效性的不足使得多边环境协定下的环境技术转让鲜有发生。除此以外,就现行的国际法框架而言,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的法律障碍在流转的供给环节、需求环节和中介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对于具体背景而言,例如各个参与主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障碍又各有不同。对于如何克服障碍,加强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的有效性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模式,因为有关环境技术的评估、分析和优先制度的安排是建立在具体国家的基础上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类型在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环节中遇到的法律障碍所反映出的共性,有针对地进行对策研究并解决各主要参与主体遇到的关键问题,这将是增加国际上潜在的可行的环境技术转让,改善转让质量的有效途径。
目前,理论界对于这一跨越环境保护、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议题涉及得少之又少,相关的研究一直处于薄弱环节。目前,我国对于国际环境技术转让问题尚未进行全面和系统研究,而只有一些零星的介绍性的文章;国内环境法教材,包括翻译的国外环境法教材,对于该问题也只是简单提及而没有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的法律障碍及克服作为切入点,以期在这方面作出有益的尝试,填补我国相关法律领域研究的空白。本文拟从考察环境友好技术的概念入手,全面介绍当前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的有关实践和法律背景,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国际环境技术转让运行环节中的法律障碍进行系统而深入分析,结合有关实例和教益,从国际法和国内法视角分别提出学术见解和克服障碍的建议。通过对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的法律障碍及克服进行系统而全面的专题综合研究,可以使我们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了解世界范围内环境技术转让的运行过程和操作现状,从而为最终推动这一进程提供新的思维和新的构想,切实地推动国际环境技术转让向着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改进。